穗地税函[2006]13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25
摘要: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6]132号         2006-1-2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你司《关于保险代理人税前购买统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请示》(国寿穗函[2005]22号)收悉。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经研究并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明确: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专此函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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