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6]132号 2006-1-2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司《关于保险代理人税前购买统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请示》(国寿穗函[2005]22号)收悉。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经研究并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明确: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专此函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