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我省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191号 1995-05-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问题的通知》(粤银发[1994]252号)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待《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下发后,省局再转各地执行。 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农银农[1994]15号)中附件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需明确的问题,待省局和有关部门研究后重新确定。 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12号)中省局补充的第二点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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