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171号 2005-08-1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期货经纪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由公司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公司总部统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营业部确属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作出结论后,由相应部门取消该营业部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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