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4]187号 2004-11-0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不包括海曙、江东、江北区)根据《通知》要求拟定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并于2004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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