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5]171号 1995-09-1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是指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等免、减优惠政策期满后,其新上的生产项目不得再次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的免、减优惠政策;但是,如企业正处于税法规定的免、减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期间,其新上生产项目应与原有生产项目一并享受有关的免、减税待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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