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组织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1993]146号 1993-8-9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组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抓紧组织实施。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1993年8月9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组织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坚持以法治税,加强税收监督检查,有效地制止税收流失,严厉打击偷、抗、骗税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税务稽查队的要求,我们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组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全省税务稽查组织分省、市(地)、县三级建立。省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总队(同时挂税务稽查分局牌子,下同),为县(处)级单位;市(地)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支队(同时挂税务稽查分局牌子,下同),为副县(处)级单位;县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大队(同时挂税务稽查分局牌子,下同),为副科级单位。各级税务稽查组织分别受上一级税务局和本级税务局的双重领导。 市(地)税务稽查支队和县税务稽查大队可根据经济区划和源泉控制的需要,设置税务稽查队。 二、人员配备 各级税务稽查组织根据担负的工作任务合理配备人员,具体按省编委《关于组建浙江省税务稽查组织的通知》执行。 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具备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勤奋廉洁等条件,原则上从本系统选配,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国家干部中选调。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领导的任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市(地)税务稽查支队正职领导的任免,应事先征得省税务局的同意;县税务稽查大队正职领导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市(地)税务局的同意。 三、职责范围 各级税务稽查组织是各级税务局依法行使税收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省税务稽查总队以组织指导全省税务稽查工作为主,并组织和参与省内重大税务案件的侦破查处;市(地)税务稽查支队组织指导本市(地)税务稽查工作,完成本级税务稽查任务,组织和参与本市(地)范围内重大税务案件的侦破查处;县税务稽查大队组织开展本县税务稽查工作,参与上级稽查队统一组织的重大税务案件的侦破。具体职责为: (一)受理群众举报的税务案件; (二)受理上级或有关部门移交的税务案件; (三)组织专项性、行业性的税收检查; (四)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等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凭证进行稽查; (五)对季节性税收、商品市场流动性税收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对大案要案、疑难税务案件的侦破; (七)指导下级税务稽查机构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财务税收大检查; (九)配合对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十)其他需要由税务稽查机构完成的任务。 上级税务稽查机构必要时可以抽调下级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参加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下级税务稽查机构必须完成上级税务稽查机构交办的任务。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税务稽查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等部门的协作,取得配合和支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浙江省省财政厅 浙江省省税务局 1993年7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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