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财税〔2020〕53号 2020-12-30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税[2024]2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停止在胶原蛋白肽加工等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本法规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停止执行,详情可查看鲁财税[2024]22号文件。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大豆等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山东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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