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3]4号 2003-03-0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验证费。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应将上述证件载明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的业主姓名核对一致,并在留存归档的上述证件复印件上记录其税务登记证号。 各地将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单独统计,并随同《有关证件资料印制计划报告表》,以市(地)为单位按季上报省局征管处。 上述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该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标准(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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