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8]7号 2008-02-0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请示》(浙信联[2007]78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税务处理的通知》(浙国税所[2006]2号)文件精神,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经省局审核后,向全省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分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分摊数额(见附件),会同各市联社办事处将费用分摊到县(区)信用联社。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费用分摊到基层信用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按规定上交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附件:2007年度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分摊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3日 2007年度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分摊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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