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4]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奖金税、个人收人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0-01
摘要:对于新税制实施后,1994年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个人应税所得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5号)规定,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4]10号            1994-10-01

  你局《关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省政府[1989]13号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组织开展业余没计,其业务设计收入按规定比例提成部分,不计征所得税,用于发给参加业余设计人员的部分,每人每月不超过40元的,不计征奖金税。

  二、关于省政府[1988]2号文件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条文的执行问题。为了保持税法的统一性,原湖南省税务局已专题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一次性付给科技人员的报酬,原则上均应按税法的统一规定,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考虑列个人收入调节税办法业已废止,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从宽掌握。

  三、对于新税制实施后,1994年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个人应税所得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5号)规定,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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