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中计算机业务管理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36号 1999-04-02 为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纳税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作用,市局已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机年检系统作了进一步改进,在年检基础上增加了日常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年检申请审核表的内容必须及时输入计算机。 二、年检结束后,应启动触发控制,统一改变应参加而未参加年检企业的状态标记,并按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确定征收率。 三、对年检年度3月1日以前新办未满一年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有效期先补足一年,满一年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好确认工作。确认后合格的企业再打印一份年检合格通知书,其有效期自确认之日起至次年的5月31日。 四、对年检年度3月1日以后新办需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有效期为自认定之日起一年。 五、对1999年年检应上报资料(附清单)的时间按沪国税流[1999]18号文办理;对应上报增值税纳税人总库的资料(附清单),于每季末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报送方式均为磁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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