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1524刑初163号 发文日期:2022-03-24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住淄博市高新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5日被抓获),202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博,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1〕Z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及其辩护人秦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经被告人柴某某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淄博润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齐某(已判刑)给广饶昶铭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范某(已判刑)虚开增值税发票17张,价税合计1840501元,税款267423.19元,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未抵扣。2018年4月24日,为防止被税务部门发现,被告人柴某某利用自己的账户资金1440501元帮助淄博润川龙化工有限公司和广饶昶铭化工有限公司空转账户资金,形成资金回流。 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情况说明书、认证结果通知书、柴某某及齐文凯等人账户流水、润川龙公司及昶铭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齐某、范某、房某的证言,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柴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亦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果,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赵艳丽 人民陪审员 王守民 人民陪审员 臧友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振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