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中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是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是否允许不设净残值率?部分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之前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为0元。在2008年之前每年根据税法规定10%的净残值率来纳税调整年度固定资产多提取的折旧,汇算清缴时补税,那么2008年及之后,企业的资产仍旧按不设净残值提取折旧,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么?税务机关能否认定企业对资产净残值的设定不合理而进行核定,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做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所称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释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因此,对上述您公司的资产不设置净残值提取的折旧,税务机关能否认定企业对资产净残值的设定不合理要求纳税调整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判断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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