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劳办力字[1992]19号 1992-03-31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7]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劳动仲裁处转来的辽源市《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仲字[1991]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 1992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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