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2]16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14
摘要:证明表自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如果纳税人在三年内居民身份变更,或所持证明表三年期满后,仍需享受免税待遇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表,税务机关可根据协定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重新审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2]160号           2002-05-14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轻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1]139号文规定,按照我国同有关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家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有关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申请享受免税待遇。办理免税证明暂按以下程序进行:1、纳税人自行或委托扣缴义务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并按证明表报送有关证明材料;2、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省辖市国税局外税部门复核、批准,并层报总局备案。

  二、证明表自主管税务机关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如果纳税人在三年内居民身份变更,或所持证明表三年期满后,仍需享受免税待遇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免税证明表,税务机关可根据协定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重新审查。

  未申请免税或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三、各地按照总局下发的表式样尽快印制《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备纳税人填报使用。

  附件:国税函[2002]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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