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财会[2006]703号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武汉市会计、评估中介行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01
摘要: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建立“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分配机制和薪酬机制,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工资制度并据此计算应发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严格规范临时外聘人员的工资发放程序,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列临时人员工资。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武汉市会计、评估中介行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财会[2006]703号          2006-1-1

市属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武汉市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中介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武汉市财政局对武汉市所属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各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落实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加强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不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并报武汉市财政局备案。

  四、会计、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单位的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所属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并督促他们定期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登记。

  五、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保证在岗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部门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按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七、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的会计核算应以本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自身的各项经营活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多头核算、设账外账。

  八、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行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九、各会计、评估中介机构要针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对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寻找差距,采取措施,切实纠正会计基础工作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武汉市财政局将对市属会计、评估中介机构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其财会人员进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并将此作为行政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推进会计、评估中介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进程。

  十、武汉市财政局将加大力度推动和督促会计、评估中介机构按《公司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股东(或合伙人)个人的投资,必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和金额按时投资到位,不得挪用和变相抽逃。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须经过股东(或合伙人)大会批准,并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会计、评估中介机构的重大经济活动须经过股东(或合伙人)大会、董事会会议的讨论通过和授权,并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一、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建立“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力”的分配机制和薪酬机制,制定本单位的劳动工资制度并据此计算应发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严格规范临时外聘人员的工资发放程序,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列临时人员工资。

  十二、会计、评估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以各种名义大额套现,对大额现金支出,应说明具体用途,并保证其真实、合法。

  十三、对市属会计、评估中介机构违反《会计法》和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武汉市财政局将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武汉市财政局

200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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