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7-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对个人转让商业用房且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照前款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