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4]39号 2024-05-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的部署安排,决定对2023年1月4日印发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废止丽水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10月30日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清理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的相关文件。按照以上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决定废止《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号)。 二、通知何时开始施行? 因《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2号)所依据的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为确保上下政策及时衔接,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解读人:李培 联系方式:0578-2293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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