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纳税人对临期牛奶低价促销,尽量减少被销毁的损失,价格明显偏低应是具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应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临期牛奶低价促销,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为了减少被销毁损失而非为了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不应予以调整。 另外,过期牛奶自行销毁的,是否需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过期牛奶的自行销毁,不是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情形,因此,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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