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的涉税问题

来源:稼轩律师 作者:JIAXUAN LAWYER 人气: 时间:2024-04-15
摘要:对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虽然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依然负有纳税义务,但这些税款通常被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其性质和处理方式可能与破产受理前的税款有所不同。

  如今市场退出机制日益完善,僵尸企业清退进程加快,历经疫情的重创重压后,企业破产案件日渐疯涨。与此同时,税收制度逐年优化、复杂化,税收征管、稽查逐年强化、规范化,税务争议、诉讼亦呈现上升趋势。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日益繁杂,管理人应当及时把握当地的破产税费政策,积极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合理合法、高效高质处理好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所遇到的税务问题。

  首先来阐明一些法律概念,比如税收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依法对纳税人征收的各种税款、罚款、滞纳金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即它优先于一般债权和股东权益得到清偿。这主要是因为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保障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具体到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这些税款应当是破产受理日之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依法申报并缴纳的税款,包括此前已经申报未缴纳的税款,以及虽然尚未申报但属期处于破产受理日之前的税款。

  在税收债权的性质认定上,税款债权是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具有明确性和法定性。而滞纳金则是因为企业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具有惩罚性和督促性。在破产受理日之前产生的滞纳金,一般被视为普通债权,并不属于税收债权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滞纳金将停止计算。

  此外,对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虽然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依然负有纳税义务,但这些税款通常被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其性质和处理方式可能与破产受理前的税款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破产清算这一特殊程序中的税款债权、税款承担、税收减免、税务注销等问题做个简单分析,希望为各位管理人面临的破产清算涉税问题提供初步解决思路。

  一、税款债权及税款承担

  (一)税款债权及其申报

  税款债权指的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国家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对破产企业享有的符合税收征管要件实际发生的,以破产财产作为清偿范围的债权请求权。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税款进行不同种类的划分。

  (1)以法院受理破产时间为标准

  将税款债权划分为破产受理前的历史欠付税款债权和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新生税款债权。

  (2)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将税款债权划分为主税款债权和从税款债权,主税款债权一般指符合税收征管构成要件的税款本金,从税款债权一般指税款本金产生的滞纳金以及罚款。

  (3)以权利负担为标准

  将税款债权划分为有纳税担保的税款债权和无纳税担保的税款债权。

  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针对税款债权是否应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问题,通过检索、阅读大量材料后,作者发现针对该问题再实践中共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税款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基于其体现公法性质,所以应免于申报。

  第二种观点以2007年6月1日新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为依据,认为只有职工债权不需要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其他债权必须向管理人主动申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因欠税而形成的税款债权,税务机关需要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依法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

  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大多也都是持该观点,如宁中法〔2019〕159号《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申报与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税款债权的申报进行明确:“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当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就税款(含附加费)及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罚款进行申报。”

  (二)税款债权的确认、清偿

  税款债权的确认,也就是对税款债权的范围进行认定,根据前文提到的税款债权分类,在税款债权确认时亦存在争议,主要是对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所产生的新生税款债权认定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成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在破产法中被规定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发生的债权,税款债权作为破产债权也应当发生在破产裁定受理前,那么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后所产生的新生税款债权就无法认定为税款债权,至于如何准确认定,目前尚处于立法缺位状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作者认为,那么对应的破产程序中所涉税款的清偿顺位应为:1.破产费用新产生的税费;2.共益债务所产生的税费;3.税款本金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4.普通债权,即破产受理前欠税的滞纳金、利息;5.此外还存在劣后债权,即破产受理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处以的罚款或罚金。

  (三)财产处置环节的税收问题

  破产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常见的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小额简易处置、网络拍卖,以及变价抵债方式处理,结合作者办理的案件,重点分析网络拍卖的涉税问题。

  网络拍卖,即通过网拍的方式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主要是在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上对破产财产进行直接拍卖,由管理人前期委托评估机构,再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从而确定起拍价格后进行拍卖。

  目前关于破产财产的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问题尚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作者认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虽然具备司法拍卖的部分特征,但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司法拍卖,即破产清算中拍卖主体是管理人进行的委托拍卖,而不是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拍卖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对于网拍过程中税费承担问题,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在拍卖公告上大多会注明,由买受方承担所有税费,该税费转嫁承担条款一般会以合同中的意思自治为依据,即双方在达成合意,对所产生的一切/所有税费均有买受方承担。其优点在于方便破产管理人明确拍卖所得价款,其缺点在于由于买方担税尤其是涉及不动产时,涉及的税种多、税额计算不清,很容易造成管理人与买方产生诸多争议和不必要的诉讼。

  (四)继续履行合同的税费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经过研析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企业利大于弊,那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税费。在此过程中新产生的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应当如何清偿这一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广州、温州等地多将破产受理后因债务人履行合同、生产经营的税款当作破产费用优先清偿。而山东济南地区则是将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因履行合同、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款按照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顺序清偿。

  此外,还存在一种观点将其作为普通债权,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应否纳税问题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6号)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提到,鉴于目前破产案件普遍存在债权清偿率低的情况,可由清算组与地方税务征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争取税务征管机关理解并同意对变现财产减免征税。

  通过对比、分析法律规定,作者认为应当按照共益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此观点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破产企业能够顺利完成清算注销工作,离不开各个政府部门的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支持与帮助,在税务领域,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不但有利于增加企业破产财产,可提高债权人受偿比例,还可以为破产企业完成清算注销工作减缓压力。但是目前关于破产企业清算注销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尚无统一的标准。

  我国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除常规性税收政策以外,关于破产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被撤销金融机构以及国有企业两个方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汇总如下:

序号

名称

实施时间

具体内容

现行效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2015.04.24实施

现行有效

税收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2014.06.03实施

现行有效

认真总结破产案件审判经验,逐步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完善企业跨境清算、重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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