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4〕27号 2024-12-2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调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即2005年12月29日前由原人事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特等每年28560元、一等每年22350元、二等甲级每年11175元、二等乙级每年8690元、三等甲级每年7450元、三等乙级每年621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不享受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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