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站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5]136号 2005-07-25 税屋提示——依据赣地税发[2009]10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文自2009.6.1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加油站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平衡税负,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凡坐落在城市(包括城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其营业用房、罩棚(含地下管线设施和与罩棚不可分割的基建项目设施)一律按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加油站坐落地点的划分以当地行政区划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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