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8]73号 2008-05-27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户税源调查表(略)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略) 3. 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 4. 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结合我省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现状,制定本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省局副局长杨德光同志任组长,税政二处曾贤君、陆文勇同志任副组长。清查工作办公室设税政二处,组织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要成立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各级主管局长是该项工作的总责任人,税政科长负责贯彻落实,要确定专人联络相关部门,统计和报送清查信息。 二、范围和重点 (一)税源清查的范围是全省所有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土地。 (二)各地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区域和重点清查单位。尤其是对如下区域和企业要加大清查力度: 1.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 2.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 3.新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4.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三、清查内容 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见附件表格)。 四、清查方式 采取“全面比对、重点实测”为主的方式完成税源清查和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完善工作。即充分利用有关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或换发税收登记证时填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的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在此基础上,对本地区确定的重点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8年4-5月) 1.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本次清查工作的意义、目的、作用以及清查工作的方式和要求等,争取当地政府在部门配合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各地要根据国税发[2008]14号文件的要求,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确定数据交换、数据更新的具体方式方法。并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协商实地测绘的合作方式。 3.强化税源清查宣传。借助不同的媒体渠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结合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的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新纳入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等内容,充分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对清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4.科学设置清查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并明确职责和分工,统一部署,扎实推进,严格考核,逐级验收。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6-12月) 1.6月中上旬,各市州局完成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2.6月下旬,各县市区局要以联系会议或联合下文形式协调好与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配合方式,以及与测绘部门进行土地实测的方法。 3.7-11月,县市区局根据各地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数据收集、比对、实地测量等工作,适时更新维护本地税源数据库。 4.12月中上旬,各市州局对所属县市区局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进行检查验收,分析其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等相关情况,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5.12月下旬,省局对市州局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9年1-3月) 1.2009年1-2月各市州局要汇总完各地区的税源数据。 2.2009年3月10日前将汇总材料通过纸质件及电子文档上报省局清查工作办公室,上报路径为“FTP/CENTER/二处/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汇总方式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和《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 3.各市州局要针对所清查的各项内容进行系统的总结,尤其要总结清查工作中遇到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和提出的建议,以及建设和完善税源数据库的经验等内容,并形成文字报告,与汇总表格一并上报省局。 4.2009年3月中、下旬,对全省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并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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