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87号 1997-11-05 税屋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一、按《通知》附件所列项目,严格划分农口企、事业单位种植养殖业,农森产品初加工业和其他业务的界限、正确划分免税范围。 二、鉴于纳税单位1996年度应享受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和其他非免税业务混合核算,并已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办理1996年度免税业务所得税退库时,按纳税单位当年的年营业利润率计算免税业务的利润后,再计算应退所得税额。即: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年收入总额乘以该企业当年的农业利润率,乘以适用税率。 三、根据《通知》要求,从1997年开始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必须和其他非免税业务分开核算,对不能完全分开的共同费用,按企业平均成本费用率分别计算摊销免税业务和其他非免税业务应承担的费用。 四、凡符合《通知》规定,享受免税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就免税的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如实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报经当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执行《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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