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1996]070号 1996-04-15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及市局京国税[1996]041号转发意见,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情况,现将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清算工作的总体要求: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税字[1995]92号文件后政策变化较大,税款清算工作复杂,各局应高度重视,尽快组织涉外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企业上报退税资料,保证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退税企业资料应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局涉外处审批。 二、清算内容: (一)清算的范围 这次清算的企业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款的清算应按1995年1-6月和7-12月两个期间分别进行。 (二)应退税额的清算 1.1995年1-6月的应退税额的清算 1995年6月30日以前已报关离境并作销的出口货物,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当(1-6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6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6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1-6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6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1-6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 2.1995年7-12月应退税额的清算 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并在当年作销的出口货物按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计算应退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1)计算降率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计入成本部分”)抵扣的进项税额=(7-12月)出口销项金额×(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12月末未抵扣完进项税额 12月末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帐上新列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月)应退税额 (3)计算7-12月应退税额,并填写“1995年7月-12月应退税额计算表”(附件一,略) 当(7-12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7-12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12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7-12月)出口销项金额×税率 (三)清算的申报手续及申报资料 1.1995年1-6月应退税额和7-12月应退税额应分别申报,具体手续及申报资料仍按京国税[1995]086号规定执行。 2.各局受理企业申报后,应严格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填写清算退税汇总表(附件二,略),与企业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市局。 三、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问题 1.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在1994年度内或1995年6月30日前已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5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业务继续执行“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名单见附件三)。其它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企业)一律执行“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2.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1995年7月1日后才发生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文件第二条内容办理清算,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已申报免税的出口收入应于4月30日前补缴入库。 3.199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货物可按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附:执行“免、抵、退”退税办法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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