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2000]259号 2000-03-0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关于文中第三条所提“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是指外籍个人购置用于自住的房产,不包括用于经营、出租等营业用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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