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163号 2001-10-08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注: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从2003年1月1日起按3%征收营业税,参见财税[2004]35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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