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赣国税发[2001]286号 2001-10-1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本法规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跨月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提交购货方县以上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注明作废字样的原发票联及抵扣联送交查验,对企业未收回抵扣联及发票联而进行发票作废或开具负数发票操作的,从重给予处罚”作废。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业经全省金税工程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局下发的《 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赣国税发[1995]661号)同时废止 。 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 常运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信息中心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应用及日常管理工 作,信息中心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子系统的运行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认定发行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 理的企业(以下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四条 [条款废止]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 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同时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按审批权限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安装防伪 税控开票子系统。审批权限为:使用万元版(含万元)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由县(区)国税局审批,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第二联认定登记部门留存;第三联为防伪税控企业办理系统发行的凭证。 第五条 防伪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操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经服务单位培训 合格后,发给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附件三),方可进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不得从事开票子系统工作。 第六条 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向设区市国 税局发行“税务发行金税卡”、“授权IC卡”,设区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向县(区)国税局发行“企业发行、发售金税卡”、“报税、认证金税卡”、“授权IC卡”。如需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的,须凭本级增值税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方可进行重新发行或更换发行操作,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国 税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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