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034号 2004-02-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向其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附件1),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1: 欠税公告告知书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个人)所欠税款——————元予以公告。 特此告知。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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