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企业办理汇算清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328号 2005-11-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企业办理汇算清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88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且属于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代开运输业发票时,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入库。 二、上述企业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预缴和年度申报时,企业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代征的所得税税款,与在国税部门实际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之和,作为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申报表上列示。 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其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代征的所得税税款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税收缴款书的原件、复印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并据此进行汇算清缴,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税收缴款书有疑问的,可向主管地方税方机关进行查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配合。 三、上述企业出现汇算清缴退税时,2004年度的超交款,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自2005年度开始,先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当年已征企业所得税税款中退税,不足部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汇算清缴情况证明(格式附后),纳税人持汇算清缴情况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已代征所得税税款中办理退税。 四、存在承包,承租经营行为的纳税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附:汇算清缴情况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汇算清缴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 经初步审核,你单位200年汇算清缴情况为:应纳税所得额为元,已缴所得税元,年终应退税款元,已在国税部门退税元,余额请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已代征所得税税款中办理退税。 区(县)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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