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厦国税函[2007]5号 2007-01-11 税屋提示——依据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第一条第四款条款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文有关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软件生产企业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具有软件企业资格并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三)持有厦门市信息产业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四)[条款废止]自行开发生产的不属于嵌入式软件的软件产品。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会计上要单独核算,办理纳税申报时要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与其它货物及应税劳务分别申报。 三、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软件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具体办法如下:(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书面申请报告及审批表(《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证明(包括《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等);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申报表; 5.增值税完税凭证;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①软件企业申请退税计算表、软件企业纳税情况表; ②软件产品销售发票; ③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等。 (二)计算机软件产品申请退税资料由基层局受理审核,基层局要对退税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报流转税管理处审批;流转税管理处审批后,由基层局凭审批后的《审批表》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及生产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退税数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当期销售额x3%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软件企业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软件企业的退税情况要设立退税台帐,在年度终了后,对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税款进行年度结算,多退少补。并加强软件生产企业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依法追缴已退税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资格,涉及弄虚作假、偷骗税等行为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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