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函[2008]260号 2008-06-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省局对今年5月出口退税工作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为保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核的纸质资料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一致性,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到县(区)级国税局办理初审,由县(区)局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录入时只进行<认定增加>操作),然后上报市局。市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提交”操作,同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返县(区)局,由其将相关内容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一般要提供以下资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二、关于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的资料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除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外,同时应报送由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当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关于出口企业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申报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应提供由外汇管理局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和《出口收汇批次核销报告表》。 四、关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申报资料的存档为保证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和当期未发生出口业务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有关资料,与单证收齐的退(免)税申报资料统一由市级税务机关存档。 五、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审核、审批的签字及用印凡属于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各类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及单证均应由各级审核人员签字,经市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市级税务机关公章。对审批办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应当在所有单证资料及封皮上加盖“出口货物已退税章”,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六、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请的办理出口企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收集退税单证需要办理延期申请时,须填写《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并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附件:出口退税单证延期申报审批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