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8]182号 2008-07-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3.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5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是指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并且其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有56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有机肥产品。 二、有机肥产品的免税管理实行一次审批制,即纳税人只需提出一次申请,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同意,在有机肥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动之前,可一直享受相关免税政策,不需要每年重复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 纳税人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生产配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重新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申请手续。 税屋提示——“审批制”修改为“备案制”。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0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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