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175号 2009-04-2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国税函[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有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国税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公布多渠道监督及投诉方式,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纳税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投诉,相关部门一定要及时认真核查,核查属实的,要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地市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省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意见》(粤国税办发[2002]52号)等相关要求,与当地服务单位签订防伪税控系统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工作程序、业务规范、维护、培训收费范围及其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加强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地市各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或高价向纳税人推销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通用设备。 三、继续落实对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工作的检查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服务单位做好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地市国税机关应在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服务工作情况的清理检查。除税务总局规定的检查内容外,需重点检查各地市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是否还存在向纳税人强行推销以及高价售卖通用设备的情况。清理检查采用服务点现场检查以及办税服务厅发放问卷形式。问卷参见附件中的《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对纳税人在问卷调查表中反映的问题要逐一核实。各地的检查情况请于2009年6月15日前上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附件: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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