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四)为了适应海关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确保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正常运行,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规定,如果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四、升级出口退税审核及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 (二)为了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免)税,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8号)明确,对于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但无信息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查询信息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 六、提升退税服务,简化办理流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单证备案的规定。 (三)为了方便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高退(免)税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8号)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使用纳税服务平台发送短信或者通过出口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以及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等传递方式,无偿向其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以及税收风险等方面的友情信息提示,主要包括6项业务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基本情况,即: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二是信息提醒企业出口退(免)税存在的申报风险,即:出口以后未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期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以上提醒可以减少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风险,解决由于政策不熟悉或不正规操作导致的错误申报、逾期申报、代理证明逾期等情况的发生,便于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四)《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银发[2009]190号)规定,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由现行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并废止了贷款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70%的规定。此项政策的出台缓解了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是稳定出口促进外贸经济增长的又一良策,对扩大出口企业融资渠道,解决部分贷款的抵押担保,加强银贸、税贸协作,扶持出口企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此项业务的办理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办理专项贷款的出口企业,首先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金额等。二是申请专项贷款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如专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须填制《要求变更出口退税帐户申请书》。三是贷款利息计收问题。贷款提前归还时,应当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收利息;贷款展期时,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逾期未展期按规定计收罚息。四是专项贷款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应分别计帐,在该项贷款未还清前,出口退税款不能挪作他用。 七、加大出口应征税货物的核查力度 (二)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17号)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负责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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