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了预防不法分子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部署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相继在5月份,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该电子产品审核的同时,注重税收函调协查的管理,以此辨别电子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真伪,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在审核重点上应注意六个方面:一是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二是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三是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四是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的;五是资金运转情况异常,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情况非常明显的;六是出口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 八、及时调整海关监管区域税收政策 (二)根据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的实际,适时出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规定,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中的118项出口零退税率产品,如果有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应当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退税,不再按原规定用征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比如:自2009年6月1日起,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商品编码7208100000)的出口退税率由零上调至9%。在此之前,该产品入区是以17%的征税率来计算退税。因此,在调整后它是属于有退税率的产品,不应当再按零退税率产品入区的退税政策对待。另外,文件还明确对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的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的,但其产品特性描述没有发生变化并且仍在海关规定列名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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