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09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仍然制约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从我国来看,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形势十分严峻,外贸出口呈现大幅下滑,许多出口企业陷入困境,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促使国内经济进展再度放缓。为了应对国家通过多次调整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调节,一方面,这是适应当前国、内外贸易形势以及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及时出台鼓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金融风暴的难关,以拉动国内经济的迅速回暖。另一方面,出台政策重点强调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发挥征、退税衔接的作用,做好出口应征税货物的核查,防范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应当讲,出口退(免)税作为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2009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变化 截止2009年底,我国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应为5%、9%、13%、15%、16%和17%六档(不含零退税率),取消了11%和14%两档出口退税率。另外,还一个特殊退税率,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所以,从小规模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应当按3%退税。如果将出口货物为零退税率和3%退税率并入上述档次,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应当包括0%(用于取消退税率)、3%(用于购进小规模企业货物退税)、5%、9%、13%、15%、16%、17%八档。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限 三、完善补充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规定,对因以下三类情况发生变化的,准予还按原退税率执行老合同: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二是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三是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此政策的调整是针对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扩大,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老长贸合同在实际交易中受到了影响。如果国内企业按原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执行的话,部分条件将限制企业不能享受按原退税率退税。例如,签订合同中限定1亿元享受政策的金额等。因此,国税发[2009]102号文件将优惠政策的条件适当进行了放宽。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于此项规定应属于一个特例将自产与非自产的出口货物全部并入了“免、抵、退”税的范围。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讲,如果属于非自产的货物是不可以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申报退税的。但是,对外承包工程在新规定中明确了只要出口货物属于退税的范围,不在类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自产与非自产,均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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