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程序 (一)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完成时间 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二)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向其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2),采取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送达时使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附回执。企业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企业已经报送。 (三)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权限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权限,完成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确认工作。 1.当年新办企业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以及每一年度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的确认工作,均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委托税务分局负责。 2.企业年度内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3.企业经营规模超过核定征收方式规模要求的(以下简称超规模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别企业由于特殊情况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确有困难,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经核实,符合核定征收方式要求条件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不得低于该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的中值。超规模企业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呈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进行确认。 (四)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送达 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后,应根据鉴定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格式见附件3),并及时送达企业,通知企业按规定执行。 企业对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申请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异议申请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的结果通知企业。 (五)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结果的公示 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后,对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1.公示内容:所属年度、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年应纳所得税额。 2.公示时间:公示时间定于每季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地点:企业所属办税服务厅。 4.核定征收方式确定的公示工作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做好公示的相关纸质资料保存工作。 五、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定率征收企业 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1.预缴申报 企业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申报。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根据企业的实际应税收入,依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申报时,企业还应附送《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格式见附件4)。《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按实际的经营收支情况如实填报。 (二)定额征收企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办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进行纳税申报。 六、企业法律责任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报送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确定,企业应对报送的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相关的具体情况: 1.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 2.本年度应纳税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8项规定规模的; 3.本年度企业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比较,增加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依规定报告的经营变化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保留企业已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处理。对原鉴定的征收方式及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发出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取消通知)(格式见附件5)。 企业未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造成核定偏离企业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鉴定所属年度的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并按新的鉴定结果计缴企业应缴税款。 (四)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行为作出处理。 七、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体审议形式进行确认。 (二)加强统筹指导工作。各单位税政部门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年度鉴定工作的统筹,保证地区核定征收情况的相对平衡。各管理分局应结合本单位的征管实际,在每年1月底前拟定调整方案,报税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加强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总体分析,并结合纳税评估的资料审核工作,有重点地审核企业应税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属行业的正确性、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准确性,发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应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或移送稽查部门;发现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有意逃避纳税义务,或有为他人代开发票行为的,应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引导核定征收企业完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企业应引导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完善,对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八、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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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穗国税发[2011]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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