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10]6号 2010-01-07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并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适用范围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以下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1)以制造业或加工、修理修配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以建筑业或饮食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3)除上述企业外,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其它企业。 9.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 10.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 11.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 (一)定率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由企业根据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办法。它适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企业的应纳税额,由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定额征收方式适用不属于采取定率征收情形的企业。 三、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税款计算 (一) 定率征收方式 1.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3.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4.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1)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上年度实际应税收入,生产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在规定的收入规模、幅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确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附件1)。 (2)当年新办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行业规定幅度内的最低值进行确定,以后的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原则上应逐年上调应税所得率。 (3)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范围内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则以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 主营项目应为企业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4)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实际经营的主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企业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后确定其应税所得率。未有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暂按申报的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二)定额征收方式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采用下列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采取两种以上方法测算应纳税额,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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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国税发[2011]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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