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网开发票业务规范[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2011-1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新开业纳税人办理网开发票业务规范 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领购网开发票流程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大厅发票发售岗申请办理: (一)需提交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需填写表格:《新开业纳税人网络开票系统开户申请表》(附表1)。 二、税务机关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发票发售岗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发放发票领购簿,在网开发票票种确认前,发票发售岗可先核定纳税人的定额、手工发票的票种信息,并限量销售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依纳税人申请,发售5-15日的发票使用量)。纳税服务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新开业纳税人申请的纸质资料传递给该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所),由该局(所)交税管员审核。 (二)票种确认 税管员根据纳税服务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大厅)转来的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该纳税人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利用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通过对纳税人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及地名办查询系统等方式对纳税人的经营地址进行真实性确认。通过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公司查询联系电话的真实性。在《新开业纳税人网络开票系统开户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 (三)开户及发售发票 发票发售岗根据主管税务分局(所)税管员的审核意见,在税费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票种核定信息,进行网开发票发售,并进行“开户”操作,同时打印《企业端开户回执单》交给纳税人。(网开发票“上传天数”设定详见附表3) 三、网开发票销售规定 纳税人领购网开发票采用“验旧购新”方式。 (一)新开业纳税人自首次领购网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续购的,原则上每次只给予领购一本。 1、餐饮业、旅店业、娱乐业以外的纳税人在前三个月只能领购开具金额为“超过叁万元无效”版本的网开发票。 2、新开业纳税人业务量较大的,可根据经营需要填写《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确认表》(附表2),向主管税务分局(所)申请领购开具金额为“超过佰万元无效”版本的网开发票,或申请增加发票领购量。 税管员根据纳税人每日(月)网开发票使用量、经营合同等做出审核意见,经税务分局(所)局(所)长审批后,由税管员将审批信息反馈发票发售岗。发票发售岗根据审批意见调整纳税人网开发票的版本或者网开发票领购量。 3、发票发售岗依纳税人申请可每月发售3日使用量的通用定额发票或者通用手工发票。 (二)新开业纳税人自首次领购网开发票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向发票发售岗申请领购相应金额版本的网开发票。 1、发票发售岗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票种变更,发售相应版本的网开发票。 2、发票发售岗根据纳税人上月网开发票实际使用数量,确定2-3个月网开发票使用量。(正常户最低不少于两个月最大不超过三个月网开发票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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