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了八项税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其中,“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作为公告的第一个问题,备受关注。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可从会计准则、劳动合同、企业所得税政策三个角度来把握。有关会计准则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定义:职工包括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因此,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职工薪酬包括: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以用人单位为主,用工单位为辅。劳务派遣工的“工资薪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只有“加班费、绩效奖金”由用工单位发放。用工单位还需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报酬应区分“工薪支出”和“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税收角度来看,“工资薪金”与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第一项“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基本一致。 综合以上会计准则、劳动合同、税收政策的规定,笔者建议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把握以下原则: “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财企〔2009〕242号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界定基本一致。但在税收处理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相关的职工福利费,应区分下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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