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8]281号 2008-7-14 各县、区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现将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政府公布的基准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并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相关的合理费用的扣除标准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执行,其中:支付的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按房屋原值的10%掌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5%。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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