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流[1997]421号 沈阳地税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08
摘要:为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2)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贷款的范围:

  a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并到期收回本息的行为。

  b单位或个人以资金投资入股,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从接受投资方取得固定收益的行为。

  对以资金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如果纳税人名义上以资金投资入股,实际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而是向接受投资方收取固定收益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征收营业税。

  c透支,分授权下的透支和未授权下的透支。授权下的透支,即金融机构允许存款户在规定的限额内,超过其存款金额继续使用资金;未授权下的透支,亦即恶意透支,是指存款户在未经金融机构允许下发生的超过其存款金额而使用资金。存款户对透支部分应支付利息,并有随时偿还的义务。

  d融资租赁。《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对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税。

  e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f其他

  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

  的行为,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金融商品

  (1)转让金融商品,是指金融机构转让外汇、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

  (2)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3)关于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规定。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金融机构根据与客户的协议或合同规定,金融机构先买入客户的证券,在协议的期限到期后,再以协议规定的卖出价卖给原客户,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入。

  对金融企业的买入返售证券业务,实质是其从事证券买卖的一种方式,因此,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服务

  (1)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领域里从事的各项服务。如结算,代发行、承兑、买卖证券和期货,受托发放货款,金融咨询,金融担保等。

  (2)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4、其他金融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除上述三项业务以外的其它金融业务,如销售帐册、凭证、支票等货物的行为。

  对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帐册、凭证、支票及代收邮电费,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贴现。是指票据的持有人为取得现款,以提供未到期票据为条件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行为。

  押汇。分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进口商开具的信用征交银行以取得贷款,银行则以信用证开具的数额扣除利息(或贴现率)后,向出口商贷款。待实际出口完成,收回信用证项下的贷款后,银行作为收回本金处理。进口押汇的原理与出口押汇的原理一致。

  5、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统称保险人)以契约形式,有偿为社会做风险承诺。即当保险人与被保险订立保险契约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契约中规定的事件时,保险人有义务负责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具体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6、下列行为不征或暂不征营业税:

  (1)纳税人以资金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2)非金融机构和居民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3)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之间以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出纳长款不征营业税。

  (5)对金融机构取得的利差补贴,不征营业税。

  (6)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7)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不征营业税。

  (8)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营业税。

  四、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一般保险业务,以收取的保费收入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1、融资租赁的营业额

  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2、转让金融商品的营业额

  金融机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自营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应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在纳税期限内,每一种金融商品要单独核算,按照该种金融商品买卖的正负价差相互冲抵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能跨期、跨品种互相抵顶。

  3、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简称交易场所)等单位的营业额。

  (1)“交易场所”为买卖证券、期货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应按所收费用金额作为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

  (2)“交易场所”为“交易者”提供劳务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的同时,加收或代收的费用,如基础保证金之类的费用,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交易场所”向“交易者”收取的一些“交易者”退会时需退还的费用,如席位费、资格保证金、会员费之类,应先按规定征税,在退还时允许从退还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

  4、金融机构收取的帐单、凭证及邮电费的营业额

  对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帐单、凭证、支票、邮电费等,应就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中国银行外汇收入确定营业额问题。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具体折算办法: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为避免重复征税,中国银行下辖的分支行在确定计税营业额时,可以当季季末各货币折合人民币应纳税营业额减去上季季末已纳税营业额后的净增额,作为当期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基数。

  6、分保业务

  为简化征管手续,减少征纳双方的工作量,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可对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可对初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7、保险公司储金方式业务的营业额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以“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8、对宾馆、旅店向顾客收取宿费同时代收的人身保险费,由人寿保险公司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宾馆、旅店取得的保险费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9、贴现的计税依据

  票据的持有人为取得现款,以提供未到期票据为条件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行为叫贴现。

  根据票据的票面金额可为分两种情况:

  (1)到期含息价,即票据的票面金额包括利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后可以要求票据所有者以票面金额支付。

  (2)到期不含息价,即票据的票面金额不包括利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后可以要求票据所有者以票面金额和所应负担的利息一并支付。

  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金融机构在贴现完成,票据到期后,应以票据所有者承兑的价格扣除支付给贴现者价格之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