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4-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河南省国家税务局(www.12366.ha.cn)”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二条第一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条第三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条款修订]报表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要求,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新版)式样分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www.12366.ha.cn)网站的文书下载栏目中下载。 税屋提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www.12366.ha.cn)”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一)[条款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报送。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税屋提示——“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一)自2013年6月1日起,纳税人报送的2013年度及以后所属期财务报表均应按2013版财务报表报送。 (二)增值税纳税人财务报表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月报送。 (三)[条款修订]在国税机关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务报表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月(季)报送。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报送方式 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纳税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 五、本公告自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表样 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校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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