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运输业分包业务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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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16
摘要:问:我公司全权承接钢铁企业原材料的运输业务,因为运输量很大,我公司自有车队暂时只有20台车辆运输,无法满足现有的运量要求,所以我公司将剩余的运输业务外包给了别的运输公司...
问:我公司全权承接钢铁企业原材料的运输业务,因为运输量很大,我公司自有车队暂时只有20台车辆运输,无法满足现有的运量要求,所以我公司将剩余的运输业务外包给了别的运输公司。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涉及到运输业务外包的这种情况,我公司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外包的运输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给我们,然后我们再给钢铁厂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我们公司财务人员之前在我们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咨询的答复是:假设钢铁厂总运量100万元,我公司全部承接其运输业务,其中自有车辆运输50万元,外包50万元;则外包公司向我公司开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11%税率),我公司向钢铁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需分两部分:
1、自有车辆运输的50万元,开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11%税率)
2、分包运输业务50万元,开具50万元增值税发票(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开具6%税率)
请问上述税务机关的回复是否准确?
国家对运输业务分包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怎样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四)物流辅助服务。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运输业务分包他人,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按提供服务全额100万元按交通运输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于分包的运输业务,按接受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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