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思考 中国税务 汤贡亮等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新疆试点资源税改革两年多来,可以显见的是资源所在地的财政增收效应,但加税并未激发生产企业降低成本和创新的动力,且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配套,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的目标暂时没有达到...

三、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思考
随着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加剧,资源税改革作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被列入“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财政体制改革的议程,但资源税涉及面广,牵一发而动全身,限制性约束条件较多,进一步完善资源税改革依不能脱离这个背景,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以及税负增加引发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都要求改革应稳步推进而非一蹴而就。
1. 扩大从价计征的品种和试点区域的覆盖面。随着通胀压力的消除,PPI和CPI(消费者物价指数)的低位运行,完善资源税的时机已经成熟。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应在现有改革实践上,将煤炭纳入从价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对其他矿产资源等仍保留从量计征方式但应提高税额,为下一步“扩围”创造条件,适时将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一种既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又有助于增强资源产地改善民生和环境治理能力的资源税税制。待时机成熟,将提高资源税的立法层次纳入议事日程,尽快推出和完善相关的配套体制。

2. 保持油气现有税率水平稳步推进。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负与改革前相比,已然达到较高的水平,进一步上升会受到诸多约束。油气加税而未影响终端价格,原因在于油气的特殊定价机制。扩“围”之后,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资源产品,税负上升必然影响到价格,国际市场的变化、公众的反映会约束价格的上涨。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企业经营面临的诸多困难以及内需不振,也会对税率上调形成约束。总之,税率是否需要提高以及提高多少,都要考虑税负向下游转嫁的因素,要放在优化税制结构和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下去考量。依据我国惯用的“先试点,再逐步推开”的税改模式,当前情境下,扩“面”比加税更重要,在现有税率水平下推进也更稳妥。

3. 税费改革同步推进。新疆试行资源税改革已经两年多,短期显见的是地方财政的增收效应,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效果并不显著,但改革的长期效应是可预期的:一是形成长期可持续的节能降耗的经济杠杆,和建设两型社会合理的内生性的制度安排;二是配合市场机制构建一个淘汰过剩落后产能,加快企业升级换代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科学发展机制。

沿着这个远期目标,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应有一个顶层设计方案,本着简化原则,将资源税改革与石油特别收益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费、探矿权费等统筹考虑,既要兼顾中央与地方政府利益以及企业负担,又要统筹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约束,建立起公平合理、调节有效的资源税费体系,这将有助于理顺资源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加税引发的变化,更呼唤资源税费的综合改革,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和征税成本。资源及其相关商品的价格承载了政府公共政策的诸多目标,我国资源价格长期低位运行,微观经济主体缺乏以技术替代资源的动力,造成了产业结构的低级化,资源税改革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这种状况。在结构性减税的大背景下,亟须以税费改革“腾挪”的空间降低资源税负上升带来的影响。整体考虑之下,分步推进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健全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目标,依托这个背景对资源税进行制度优化、全方位的设计,以及明确它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功能等等,可能更有意义。就目前而言,资源税是地方税,即便税负能够大幅提升,也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财权、财力与事权不对称的现实。我国的油气资源相对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率先在新疆和西部进行的资源税改革,其意义不仅仅在改革自身,还是对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之路的探索。因此,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将资源税培育成地方重要税源,有望给经济欠发达但资源富集的地区提供一个财源支柱。

【作者简介】
汤贡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
周莉,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注册税务师。

【文章出处】
《中国税务》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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