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试点资源税改革两年多来,可以显见的是资源所在地的财政增收效应,但加税并未激发生产企业降低成本和创新的动力,且由于没有相应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配套,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的目标暂时没有达到。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应将税费改革同步进行,在保持现有税率水平前提下,逐步扩大从价计征的品种。 我国开征资源税近30年来,以调节级差收益为主要功能的定位难以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较低的税负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节约使用,也未体现资源所在地应有的利益,并维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继2010年在新疆和西部12省区先后试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之后,2011年11月1日起,油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开,修改后的《资源税暂条例》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步实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的企业依法征收资源税,不再征收矿区使用费。 一、改革的部分预期效果显现 二、前一阶段资源税改革的局限性 2. 改革并未激发油气生产企业降低成本和创新的动力。以提高税负为核心的资源税改革是政府与企业利益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从理论上讲,改革带来的加税效应必然增加生产企业的经营压力,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努力提高开采率和利用率以降低综合成本。但这种动力机制并未形成,一是资源税与企业所得税的“此消彼长”使实际增税效果打了折扣。从新疆试点情况看,实行从价计征后,若按2009年油气价格换算为从量税额,原油税额是改革前的5.6倍,天然气税额是改革前的6.4倍,平均税负上升到4.49%。但资源税是价内税,税前扣除相应缩小了企业所得税税基,国地税之间的这种“此消彼长”使生产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并不多。二是综合减征率与实际征收率的差距逐年拉大,降低了加税效应。综合减征率是落实减免税政策的具体体现,目的在于鼓励对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实际征收中,5%只是资源税征收的基准线,剔除综合减征率后,才为实际征收率。事实上,每个油气田均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征额,多数企业的实际征收率低于5%,但又不尽相同。从新疆各油田企业测算的结果来看,平均综合减征率由2008年的0.46%上升到2009年的0.51%,相应地,实际征收率从2008年的4.54% 降低到2009年的4.49%,减少了0.05个百分点。 除此之外,我国初级矿产品价格长期低位运行,改革增加的税负还可以向下游转移,对生产企业而言,PPI(生产者物价指数)下行、低价且各种税费减免措施都能降低实际税负。不仅如此,在资源税调整的同时,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从先前的40元/桶提高到55元/桶,大体上抵消了加税的影响,企业的总体负担基本没有变化,降低成本、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动力不足。 3.单兵突进式的改革缺少配套机制。资源税自开征以来,虽然进行了持续的改革和调整,且不乏局部的“大动作”,但资源税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弊端没有根本改观,此次改革仍未能摆脱局部改革的局限性。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除了资源税之外,还应运用其他手段,尤其是成品油定价机制乃至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资源税的“单兵突进”因缺少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配套,使改革所期待的预期效果未显现出来。我国原油实行的是与国际市场有控制的间接接轨的政府指导价,天然气出厂价也受到国家管制,资源税并未影响国内处于终端的油气消费品价格,改革引发的短期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都是缺乏弹性的。供给方面,由于资源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成本较高,市场类型偏向于垄断,竞争性弱于垄断性,企业短期内很难充分调整如厂房和设备之类的固定要素,对诸如原料和劳动力等可变要素进行调整的动力也不足。需求方面,即便加税传导到终端价格,因为购买习惯,消费者不会立即作出反应。短期内供给和需求曲线都是较为陡峭的,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的效果尚未显现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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