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13]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9
摘要:市局将对征管税务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所占比例、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核定征收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绩效分析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1)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确保本市全部居民企业和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参加汇算清缴。今年是57号公告执行的第一年,各分局既要掌握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情况,也要掌握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所得税分摊情况,及时做好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2)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因地制宜地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纳税申报表填报、报送时间要求等事项;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解决好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3)各征管分局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对已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备案情况进行梳理、核实、确认,需在汇算清缴之前备案的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在纳税人年度申报之前办理完毕,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各征管分局应按照市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意见要求沪国税所〔2013〕7号),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情况、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征管信息做好全面清理和完善,确保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2.申报、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及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并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全部汇算清缴资料后,应重点审核以下信息:

  (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资产损失的申报是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填报相符。

  (3)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金额(纳税调减金额或减免税额)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是否按照税收优惠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

  (4)本年度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5)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6)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

  在申报、受理阶段,市局将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中监控管理工作,各分局在掌握事中监控管理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对于纳税人收到的通过税企互动平台推送的疑点信息,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并提醒纳税人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或补正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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