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2013-12-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 二、对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查验工作,在确认和采集信息时一并办理。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75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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