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嘉兴市本级个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013-11-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营业税起征点以上(含)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 二、本征收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嘉地税征[2007]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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